原本结婚是一件大好的喜事,可是这件喜事却因为婚庆公司的偷工减料而引发新婚夫妇大闹婚庆公司的纠纷事件。新娘因情绪激动拿起油漆就在婚庆公司办公地点的墙上喷写了“缺德”两字。最终被婚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7892.6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向婚庆公司支付27012.6元,原、被告均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

  福田区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8月7日,张先生、刘女士夫妇(化名)到位于福田区的某婚庆礼仪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婚庆公司”)处,签订了《婚礼协议书》,委托婚庆公司承办两人的婚礼活动。但在2011年10月15日举办婚礼时,张先生和刘女士夫妇因对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同年11月29日,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双方又产生分歧。

  2011年12月10日,张先生夫妇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婚庆公司的办公地点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再产生争执,刘女士因情绪激动,拿起油漆在婚庆公司的办公地点的墙上喷漆,写下“缺德”等文字。婚庆公司随即报警,在派出所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女士承诺在2011年12月11日下午6点半之前把婚庆公司的招牌和墙壁恢复原样,双方互不就本纠纷追究对方相关民事责任。

  当天刘女士支付了1000元修复押金。但之后,刘女士并未按照调解协议进行修复,婚庆公司找来装修公司对其办公室进行修复,支付28012.6元费用。

  婚庆公司认为,张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的行为,不仅毁坏了该公司的财产,干扰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还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声誉,遂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维修费用、营业损失共计67892.6元。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女士因情绪激动对婚庆公司办公室墙壁、招牌喷漆,导致婚庆公司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婚庆公司的办公室虽是部分墙面和招牌受损,但其要修复必须进行全面的翻新,才能保持装修风格的一致性。因此,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押金,刘女士还应支付给婚庆公司装修费27012.6元。

  考虑到婚庆公司提交的发票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停业损失,且刘女士的过激行为和婚庆公司履行婚礼服务合同中存在一定瑕疵有关,因此对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刘女士支付给婚庆公司装修费27012.6元,驳回婚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昨天二审时,刘女士仍坚称,自己喷漆范围只有20平方米,婚庆公司对180平方米的整个办公室墙壁、招牌拆除重做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并且是婚庆公司服务存在问题在先,才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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